发布者:李鑫|时间:2021年12月03日|571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,被告由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李鑫代理。
最终调解成功,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原、被告自愿离婚;
二、青岛市黄岛区某处房屋(含附房等配套设施)归被告所有;
三、其他财产,现在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就归那一方所有。
四、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他共同财产活债务纠纷。
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,自双方在调解协议前面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,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确认。